中国移动西藏公司靓号使用协议
甲方:(移动通信客户)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基于甲方对移动通信业务的需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靓号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预存话费、保底消费及协议期限
1.1靓号系稀缺码号资源,甲方自愿选择使用靓号 (以下简称“本靓号”),加入乙方网络,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
1.2为使用本靓号,甲方同意一次性交纳预存话费 元(以下称“首次预存话费”)。
1.3合约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承诺合约期内在网。合约期内甲方每月最低消费 元(以下称“每月最低消费金额”)。
1.4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从本协议生效开始计算。甲方入网当月最低消费金额按天收取。
1.5甲方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办理、变更业务和资费,如甲方每月实际消费不足每月最低消费金额时,乙方将按照最低消费金额收取;如甲方每月实际消费金额超过最低消费金额时,乙方将按照甲方实际消费金额收取。如甲方所办理具体电信服务业务亦设有每月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以两者中较高的额度标准执行。
第二条 靓号过户、停机保号、销号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靓号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按照过户时乙方关于本靓号的新入网政策(首次预存话费、每月最低消费金额、合约期限)与乙方重新签订靓号使用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因使用本靓号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2.2甲方在承诺最低消费期限内,如申请停机保号、挂失停机或因欠费停机,停机期间乙方仍按以上最低消费金额收取费用,甲方有义务按每月最低消费金额的资费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费用。若因甲方申请停机保号、挂失停机期间产生欠费,该靓号将进入预销户状态,若预销户状态持续三个月,甲方仍未及时缴费,该靓号将被销户,乙方将回收该靓号使用权。
2.3甲方在协议期内办理靓号销号,视为放弃靓号使用权,若甲方账户有未消费完的预存话费,可根据双方协商情况退还甲方,也可以由甲方转到其同名下的其他移动产品继续消费。
2.4甲方欠费后进入正常催缴、回收流程。若甲方需进行靓号拆机复装,需按照最新管理规范标准交纳靓号入网预存款并执行月最低消费标准。
第三条 靓号携号转网
3.1若甲方满足携号转网办理相应条件,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转出。若甲方在协议期内办理靓号携号转网,需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3.2甲方在协议期内且有每月最低消费金额的,申请办理携出时,则甲方应当按照未履行承诺最低消费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未履行的承诺最低消费月份数*每月最低消费金额*30%】。
3.3在合约期内且无每月最低消费金额的,则按照靓号最低消费档次*未履行的承诺月份数*30%计算违约金。
3.4甲方已支付违约金且非乙方原因未成功携出的,甲方应当继续向乙方支付原有每月最低消费金额,直至成功携出。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拉萨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拉萨 仲裁。
2.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
5.1“号码类型与可选资费及预存话费金额的对应关系”及由乙方通过乙方系统打印出的业务受理单--电子免填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协议作为《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仅限在甲方选择本靓号入网时作为《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附件,与《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二者约定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甲方需携带本靓号号码与乙方同时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同时生效。
5.3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可能通过电话、短信、彩信、微信、邮件、WAPPUSH等方式提供业务、优惠、关怀、终端使用等服务信息或进行沟通互动。
5.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之内容已充分知悉,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签字后表明将完全同意并履行本协议。
5.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乙方保存的协议为电子版本,甲方可向乙方索取纸制打印协议,乙方保存的电子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我已阅读并同意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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